北大吴志攀教授断言:“全世界有13亿人使用人民币,但研究人民币的人大概最多不会超过10万,在法律界研究人民币的人也许不超过1000个,在法学院教师中研究人民币的人不会超过100人。”在人民币升值前后,经济学家们讨论积极,而法律界在研究什么呢?
吉尔伯特诉贝瑞特案:币值微调依名义价值
从公法的层面看,理论上通常认为主权国家能自由地定义其货币,决定货币的升值与贬值、是否实施外汇管制等措施。一般情况下,国际法没有禁止国内立法者处理这些事务的自由决定权,也没有将国家采取或实施这些措施作为国际违法行为对待,而是如同它给予国家自由地决定征收何种税以及以何种税率征收一样。
从私法的层面看,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少付一笔钱?而在货币贬值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应向债权人多付一笔钱,以补偿货币贬值的损失?
许多国家都采取名义价值原则,即当债务用某一特定国家的货币表示后,债务人的义务仅为按货币国法律使用当时的合法货币的名义价值支付该债务,不论在此期间此货币可能相对于黄金、其他国家货币有怎样的波动。在英国这要追溯到1604年吉尔伯特诉贝瑞特一案所确立的原则。这种名义价值原则使贷款人承担贬值的风险,而债务人承担升值的风险,双方都无权抱怨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我国人民币升幅不大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合同有明确约定,是否多付或少付人民币的问题应由合同的准据法来决定,一般说采用名义价值原则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这里并没有出现货币的疯狂升值或贬值。在1923年,德国马克贬值到只有原来价值的十亿分之一,德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所谓“马克等于马克”的原则,而瑞士也认为当货币已经崩溃的情况下,应对债务进行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