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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日前出台“天使投资损失可获财政补偿”的相关规定,引发各界关注,部分投资界人士质疑该政策。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在2015年年底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天使投资发生投资损失可获政府补偿。拟于 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消息甫出,外界哗然,投资人也纷纷质疑该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
“天使投资是极高风险的投资,通常只属于少数人或机构。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就是权责利匹配,谁承担风险就谁应该获利。”资深创投人、软银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认为。
长期从事政府基金投资运作的盛世投资副总裁谢作强也认为该政策在操作层面的可行性不强。亏损如何界定?财政预算的时间配套?多部门审议的掣肘等问题都是实际操作上的难题。
一位正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平台创业的人士则开玩笑得给出了政策“套利攻略”:先成立风投公司A,再找人成立个两创业公司B、C,A给B投资1000万,除正常开支100万之外,B用剩下的900万买下C,实际钱回到自己手里,三个月后B经营不善倒闭,再找政府补贴60%,600万到手。
“恶意亏损”难界定
根据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介绍,该政策的出台目的是“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
所指“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办法》中规定了具体的风险补偿标准:“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
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怎么亏的?亏了多少?亏的过程是什么?是不是恶意亏损?……这些都需要书面材料去证明。”谢作强说,这些东西的弹性空间较大。
据《办法》介绍,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风险补偿申请表,并附机构备案登记、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材料。
办公室对投资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审议后形成风险补偿方案,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小组审定的补偿方案和市科委的用款申请,拨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前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的政策,只是比例没那么高。”一位投资界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当企业去找到财政局要钱,财政局要看看预算有没有,通常情况下是没有的,要等到第二年,第二年有可能政策又变了或者领导换了。”
阎焱说,“政府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应该用于公共财政。若用于补偿投资失败,带来的负面后果不堪设想,而对市场准则的破坏更是灾难性的。”
风投市场化还是简单“补亏”?
据介绍,风险补偿由上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审核风险补偿项目的补偿金额;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委,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受理风险补偿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补偿建议;定期向工作小组报告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此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申报项目的评估审核。
据介绍,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投资于上海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出台政策的想法是积极的,但是扶持行业是长周期行为,政策的持续性会受到很多影响。”谢作强认为,此前各类政府基金产生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政府部门不是市场化的专业投资机构,受到体制掣肘。
谢作强认为,要想达成支持“双创”的良好初衷,破局的方法是把相对创新的业务独立出来,给予空间和权利,相对独立运作,“创投的市场化诉求很强,鼓励创投一定是鼓励市场化”。
政府层面给予资金支持不应局限在“补亏”,谢作强说,“给予资金的支持是好事情,如拨改投,把原来的补贴改成投资。政府在大量拿出资金、预算的时候,更应该考虑如何提高专业性,要么自建专业化市场化团队,要么委托市场化团队。用市场化的制度来支配资金,更大概率可以帮助到创投行业。”■
附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15〕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等文件精神,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壮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应按照“控制风险、适当补偿”、“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本市科技企业相关标准界定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必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市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第三章 风险补偿的标准
第九条 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
第十条 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审核风险补偿项目的补偿金额。
(三)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和受理风险补偿项目申报。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补偿建议。
(三)定期向工作小组报告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申报项目的评估审核。
第五章 风险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风险补偿申请表,并附机构备案登记、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材料。
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投资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审议后形成风险补偿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小组审定的补偿方案和市科委的用款申请,拨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补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机构弄虚作假,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风险补偿的项目信息以及补偿资金的编制、使用、监督等情况,由市科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风险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风险补偿的监督管理
据介绍,投资机构弄虚作假,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上海科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委部门预算。风险补偿的项目信息以及补偿资金的编制、使用、监督等情况,由上海市科委依法向社会公开。
据悉,该办法由上海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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