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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01-19 13:08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会展的协调管理和规划备案工作,积极整合展览资源,避免重复办展,规范办展行为,维护商会信誉,开拓商业会展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国内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会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及商会各部门自办或与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商会、其他协会、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需要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商业会展活动。

    第三条 各类商业会展活动是指:在境内外举办(主办、承办)的各类商品、饮食服务、商业科学技术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以下简称会展活动)。

    第二章 举办资格

    第四条 与我会联合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展览主办资格,并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办展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有较好的信誉、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投入资金,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3.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4.具有一定的办展经验,能够依法照章办会,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归口管理

    第六条 国内会展活动的审核把关、申报批复、备案等,由会展部归口管理;国际会展活动由会展部、国际合作部初审。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精神,国内会展活动的“申报审批制”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按“大型活动备案制”管理;国际会展活动仍由商务部(或中国国际贸促会)、科技部按“项目申报审批制”管理。

    第八条 会展活动计划报送工作,由各单位(包括各省市政府部门、商会,代管的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原则上提前2个月报送。经我会会展部转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际展会申报计划,原则上应提前6个月向我会报送会展计划和办展方案,由我会会展部初审、汇总并经商会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报送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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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里巴巴会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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